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民航总局应当依法作出许可的决定。

民航总局作出不许可的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