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四章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按照民航总局所许可的飞行计划经营不定期飞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七条 除民航总局根据对外关系、经济贸易、公众需求或其他原因特别批准的外,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不得从事不定期飞行中的下列行为: 第十八条 申请人经营运输危险品货物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前,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运输危险品管理规定》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只有在获得许可后方可运输危险品货物。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申请使用湿租航空器从事不定期飞行,应事先向民航总局陈述理由。民航总局认为其理由成立的,申请人应不迟于预计飞行日15天前提出书面申请。除提交第九… 第二十条 申请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始发载运旅客或货物前往外国地点,应由已获得相应资质的空运代理人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从事不定期飞行,应当接受已获得相应资质的有关服务部门提供的地面服务并与其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不得接受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从事不定期飞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航路费、起降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