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除民航总局根据对外关系、经济贸易、公众需求或其他原因特别批准的外,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不得从事不定期飞行中的下列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两点之间进行不定期飞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两点或多点之间进行组合飞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与任何第三国(地区)之间进行不定期飞行;

在有定期航班服务的航线或航段上进行不定期飞行;

在不定期货运包机上载运旅客;

使用湿租航空器经营不定期飞行;

将包用的座位或舱位通过计算机分销系统向普通公众零售或向其他包机人转售;

经营客货混合包机;

运输作战武器和作战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