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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为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及委托,转贷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及委托,采购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自查职责: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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