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自查职责:

完善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配合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等监督检查机构对项目的检查;

按照检查处理决定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