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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以通过验收并提交竣工报告为准;设备采购项目的竣工以设备安装使用并入账为准。 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项目单位和与项目有关的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公司、供货商等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归档整理并妥善保管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转贷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商务合同、工程进度报告、监理报告、竣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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