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以通过验收并提交竣工报告为准;设备采购项目的竣工以设备安装使用并入账为准。

已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项目,不纳入监督检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