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项目单位和与项目有关的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公司、供货商等其他单位。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