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