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