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及委托,采购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署、到货验收、安装调试等过程;

对采购设备的到货或者运转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定期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核查情况;

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履行财政部规定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