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及委托,转贷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对项目进行贷后检查,识别、防范还款风险;

监控贷款资金的运行,检查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履行财政部规定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