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为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本地区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
组织实施对本地区项目的监督检查;
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对本地区项目的检查;
落实或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制定本地区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
组织实施对本地区项目的监督检查;
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对本地区项目的检查;
落实或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违规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