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监督检查相关制度;
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有关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行督促、指导;
对有关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及奖惩;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所在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监督检查相关制度;
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有关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行督促、指导;
对有关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及奖惩;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所在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