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以统筹规划、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为原则,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检查结果是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有关监督检查机构之间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