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单位对自身贷款项目的自查,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