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突发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协同联动、有效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 第六条 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应与政府层面的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总体阐述本单位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专项应急预案体系、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及… 第七条 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针对重大风险、关键设施设备故障等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运营突发事件,明确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 第八条 运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不同运营突发事件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岗位、设施设备、应急场景等明确现场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流程、处置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关键岗位…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及单位开展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应设置具体场景… 第十条 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应依托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重点检验运营单位各部门、应急救援组织及相关单位间的协同配合、信息报告和联动机制。…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和运营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岗位、重点内容的演练,磨合和检验作业人员现场处置能力。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纳入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每个班组每年…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演练计划统筹安排应急演练经费,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做好人员、场地、物资器材的筹备保障和有关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应急演练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在演练过程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以下统称演练组织部门)应注重发挥智能管理系统应急指挥协同作用,加强信息获取和传递的时效性。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在具备条件的运营单位、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单位,分区域组织设立国家级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 第十五条 鼓励运营单位在国家级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组织开展拉练式实战演练,特别是针对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接触网事故、列车火灾、淹水倒灌、雨雪冰冻等具有破坏性… 第十六条 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评估工作机制,全面评估应急演练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提前熟悉相关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全程观察研判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独立、客观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演练评估内容应包括演练准备、组织与实施的效果、演练主要经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重点包括应急预案是否科学、联动组织是否高效、人员操作是否熟练、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演练组织部门应将评估报告向参演人员和相关单位公布,反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涉及应急处置机制、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等有缺陷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 第二十条 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库,以电子文档等方式妥善保存演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记录材料、评估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在年度演练计划周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总结报告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演练总结报告应包括演练计划完成情况、演练总体评估情况及整改情况等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