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更新改造管理 第十八条 更新改造是指以新建、新购固定资产替换需报废、拆除的原固定资产,或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升级更新。更新改造范围主要包括: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制度,明确更新改造流程、实施条件、质量控制等要求,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设施设备使用时间、运行状况监测评估结果、备品备件供应以及维护成本等情况,确定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编制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方案,包含可行性论证、设计文件、运营组织调整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运营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对更新改造项目有关… 第二十二条 对于购置列车(含转厂生产)或经过重大技术改造的首列车,应先行开展型式试验验证车辆性能。 第二十三条 信号系统整体更新前,运营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对更新工程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新信号系统与车辆、供电、通信、综合监控、站台门、乘客信息系统等设备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关键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软件安全隐患或缺陷,运营单位应及时组织供应商升级修复。对于新增功能或其他优化性的软件升级需求,应对功能变化和其他功能模块受影…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改建、扩建时,运营单位应对改扩建设计方案、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文件进行事前审核后,办理施工手续。实施过程中应采取安全和检查措施保障…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更新改造实施过程的监控管理,对设备安装工艺、系统功能验证、作业标准等进行检查卡控。更新改造期间出现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故障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关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投入运营后的运行监测,重点关注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相关指标表现。项目验收、安全评估和运行监测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