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设施设备使用时间、运行状况监测评估结果、备品备件供应以及维护成本等情况,确定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

对于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用寿命的应及时更新改造。未经充分技术评估论证,不能确保运行安全的,不得延期使用。未达使用寿命,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施设备,可提前更新改造:

故障率较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的;

设施设备存在重大隐患经维修后仍无法消除的,或安全评估认定状态无法满足安全运营的;

原设计功能、性能与当前运营要求严重不符的;

产品或设备供应商已退出市场,无法保障备品备件供应或服务质量的;

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淘汰或功能需要提升的;

遭受事故或自然灾害破坏,不具备维修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