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发布机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效力
已失效
(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54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聯繫,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設立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第二條
十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應當設立街道辦事處;十萬人口以下五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如果工作確實需要,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五萬人口以下的市轄區…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管轄區域,一般地應當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轄區域相同。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任務如下: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簡和管轄區域的大小,設幹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一人。
第六條
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非經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布置任務。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的辦公費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由省、直轄市的人民委員會統一撥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