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第二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第二條 第二條 十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應當設立街道辦事處;十萬人口以下五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如果工作確實需要,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五萬人口以下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一般地不設立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須經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准。 第一條 目录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