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第五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第五條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簡和管轄區域的大小,設幹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一人。 街道辦事處共設專職幹部三人至七人,內有作街道婦女工作的幹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幹事都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委派。 第四條 目录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