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第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第四條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任務如下: 辦理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有關居民工作的交辦事項; 指導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目录 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