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第六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第六條 第六條 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非經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布置任務。 第五條 目录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