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工作开展情况等,按照因素法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公示结束后,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当年6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