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连同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