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公示结束后,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当年6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