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