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