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政府收费公路发展规划、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未来经营收支预测等,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收费公路收支计划,结合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交通运…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结合国家公路发展规划、各地公路发展实际和完善路网的现实需求、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投资政策等,对各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和额度提出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省级和市县级政府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政府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下达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 第十八条 增加举借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第十九条 增加举借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收费公路专项债务规模、车辆通行费收入、对应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 第二十三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