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专项收入,应当列入“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下的“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的专项收入”科目,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上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