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政府收费公路相关性、收费期限等因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一个地区的多个项目集合发…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向社会披露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相关信息,包括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期限、利率、偿债计划及资金来源、项目名称、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项目运营管理责任,加强成本控制,确保车辆通行费收入和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收…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