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项目运营管理责任,加强成本控制,确保车辆通行费收入和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收尽收,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