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