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