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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依法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自收到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30日内,…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依据包括: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内容包括: 第三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其中,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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