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核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核。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