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自收到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