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项目执行(协调)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及地方项目实施机构,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参与并配合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第三章 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适用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各阶段,实施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条 绩效评价应当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相关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4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四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可参考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评估文件中的项目绩…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一般分为评价准备、评价设计、评价实施和评价报告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 在评价准备阶段,应当确定评价对象,并成立评价小组: 第十四条 在评价设计阶段,评价小组应当根据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求,研究制定评价框架和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在评价实施阶段,评价小组应当按照评价框架和实施方案,收集、整理、审核相关数据资料,并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和评分标准对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形成…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完成后,应当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规定,确保评价过程独立、方法合理、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选取部分项目进行再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工作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 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确保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本办法修订并发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操作指南》。 第二十四条 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0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