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
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核并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绩效目标;
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
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针对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提高绩效评价信息透明度;
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能力建设;
配合、协助财政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协助财政部建立和维护项目监测与绩效评价信息网络,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监测与评价的数据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