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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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