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