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相关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及申请日期。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