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嫌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报委领导批准立案并确定承办部门。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派案件承办人员组成案件调查组调查违法行为,收集有关证据。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不得阻挠或者拒绝。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提供人应当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材料上予…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承办部门应当作出案件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