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嫌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报委领导批准立案并确定承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