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部门报委领导批准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