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国防科工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和受委托的组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