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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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