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防科工委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