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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企业内部集…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项目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经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列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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