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列明的其他适用情形。
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列明的其他适用情形。